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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运城市慈善总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市级非营利、公益社团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宪法规定的框架内,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维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运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民政福利中心4层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从事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依法依规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总结交流慈善工作经验,展示推广慈善工作成就,表彰先进慈善工作集体和个人;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际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经运城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与宗旨、业务相关的非营利机构,并开展与其相关的业务活动,筹措慈善资金。
(八)组织开展慈善宣传和业务培训,强化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研究,探索符合运城实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指导单位会员开展业务工作,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四)身体健康;
(五)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在本会发起期间取得发起人或发起会员资格者,为本会自然会员;为本会做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与慈善事业发展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其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其决议;驻总会机关的常务理事组成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运城市民政局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任期终止。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 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顾问;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
(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和专职常务理事及有关部门兼职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研究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研究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五)研究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和监事会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驻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会长或受委托的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执行委员会会议由会长或受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研究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各部(室)正、副主任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应。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依照《章程》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向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向社会公布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五)本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运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报运城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驻会执行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工作经费以及慈善项目管理经费来源:
(一)开办经费及增值部分;
(二)会费;
(三)行政经费专项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捐赠款利息;
(六)兴办实体的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和事业的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运城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运城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运城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运城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运城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2018年10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